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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感悟| 县档案局党支部党务工作者 张东萍

来源:中共渭源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01-19 09:00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近日,我通过参加县直机关党务工作培训,对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有了新的认识,课余又仔细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深受启示。现就如何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县直机关党组织发展新党员工作,谈几点个人学习体会。

一、对逐级严格把入党关口更为提前

从2014年6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把好入党关口明确了新的严格要求。首先,《细则》第七条规定:“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这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旧《细则》所没有的,这强调了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开始就应当对入党申请人有所了解、有所审查。其次,《细则》第八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增加了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要求。再次,《细则》第八条要求党支部开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应当报上级党委备案,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将党(工)委审查关提前一步到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更加有利于好中选优。

二、对入党程序层层备案审核规定更严

前面提到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向党(工)委备案,并且,《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应上报党委备案;第十九条规定了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应当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工)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还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综合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一级一级的层层审核把关,体现了入党从严的关口要求。

三、对表述用词和入党程序细节更加规范

在表述用词的规范变化方面,我印象比较深的是《细则》将过去的“党内外群众”表述改成了“党员和群众”,这一改变,用词更规范了,因为群众还分“党内和党外群众吗”?这容易引起误解,而改成“党员和群众”就一目了然了,分类更精确了。还有第三十八条,将过去的“各级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中“必须”一词,改为了目前的“应当”,体现了用词文风上的一种转变。

在入党程序上,第十二条规定了“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和“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原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和现接收党组织的要求和责任,甚至细致到“时间可连续计算”这样的细节,可见新《细则》对入党环节规定更为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更突出对政治标准的要求。《细则》规定了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任何时候,都要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衡量一个人政治上是否成熟、能否加入党组织的第一标准。一个政治上合格的发展对象,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发展党员融入严密的党内制度体系

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与新修订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辅相成。一个是对干部选拔任用进行规范,一个是对入党扎紧“篱笆”,严把入口,用制度规范党员发展。两者相辅相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小康社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创造一个坚强有力的党组织提供制度保证。其中《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要审查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这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注重对干部“德”方面的考察是相辅相成的。

五、更加注重流动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

《细则》针对新时期人口流动不断加大的实际,对发展并教育管理好流动党员提出了要求。一是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作出了新的规范,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二是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作出了新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在流动党员预备环节作出了新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流动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因为流动党员有时存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转正,这个规定很“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