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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以党内法规规范党内生活

来源:中共渭源县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7-03-14 11:33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延安时期,我们党通过建立健全党内法规,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纪律,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增强了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突出抓好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党内法规建设

延安时期,随着我们党不断成熟、事业不断发展及队伍不断壮大,制定党规党纪,严格党的各级组织工作规则和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抗战爆发不久,王明在中共长江局工作期间不经中央同意擅自发表与中央主张相违背的言论,不尊重不服从中央领导,在党内外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当时制定的《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

当时制定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员在遵守组织纪律方面也明确规定:“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申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把坚持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衡量党性强弱的根本标准

党性是一个政党固有的本性,我们党历来都十分重视党性问题。1941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决定》列举了违反党性的三个方面具体表现:在政治上自由行动,不请示中央或上级意见,不尊重中央及上级决定;在组织上自成系统,自成局面,强调独立活动,反对集中领导,目无组织;在思想意识上,发展个人主义,反对集体主义等。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决定》提出了增强党性的主要措施有:在党内更加强调全党的统一性、集中性和服从中央领导的重要性;不允许任何党员与任何地方党部,有标新立异,自成系统,及对全国性问题任意对外发表主张的现象;更加严格地检查一切决议决定之执行,坚决肃清阳奉阴违的两面性现象;要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严格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要用自我批评的武器和加强学习的方法,来改造自己使适合于党与革命的需要;从中央委员以至每个党部的负责领导者,都必须参加支部组织,过一定的党的组织生活,虚心听取党员群众对自己的批评,增强自己党性的锻炼。

以提高全党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克服本领恐慌为着力点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强调指出:“指导一个伟大的革命运动的政党,如果没有革命理论,没有历史知识,没有对于实际运动的深刻了解,要取得胜利是不可能的。”为此,他向全党发出开展学习竞赛的号召。

1940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干部学习的指示》,对干部教育的方针、课程等内容作出规定,强调全党干部都应当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理论及其在中国的运用。同年3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指示》,要求在职干部按文化、理论程度分类进行学习。194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职干部教育的决定》,提出在职干部应努力学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文化、学习理论,同时必须加强时事与政策的学习。全党整风运动开始后,全党的学习运动纳入到了整风运动的轨道进行。1943年1月,中央又作出《关于征调敌后大批干部来陕甘宁边区保留培养的决定》等。

强化对党内和公务人员的监督,实施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

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证党纪党规严格执行,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延安时期还实施了党内巡视和监察制度。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对党内巡视工作作出规定指出:“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下面的情况、便利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也规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

党的七大党章把“党的监察机关”专设一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同时,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内还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边区审计处,主要审核边区行政机关预决算以及收入、支出、征税、拥有财产多少等事项,尤其是对“贪污、舞弊及浪费事件”重点审计检查。(摘编自《党建》2017年第2期 赵耀宏/文)